一、二审法院为何选择性“失明”而“棒打鸳鸯”?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行业持续承压,资金链紧张、履约能力不足等问题频发,由此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呈高发态势。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鸿润花园”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标的超1.8亿元,横跨一审、二审,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交织,涉及开发商、施工单位、项目投资人三方责任认定,折射出地方中小房企在资金管理、合同规范、质量管控、权责划分等方面的深层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巨额投资、长周期建设及多方利益(如材料商、农民工等),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单方面随意撕毁合同,不仅违反“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公共利益受损。
近年来,基源公司负责人及群众代表就相关问题连续向媒体爆料:
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
2020年2月13日,基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中都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有:基源公司将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坡西路111号吴川市“鸿润花园”的四栋商住楼发包给中都公司承包,建筑面积约7.5万立方米。工程价格暂定1.8亿元,由基源公司提供施工图纸,中都公司包工包料施工,工期为20个月。一方面是,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发包方不予验收,要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达到合格标准;另一方面,因发包方原因,导致该项目工程进度款无法正常支付,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发包方同意按合同条款要求,以该项目楼盘的商品房,按当地当时较近楼盘销售均价每平方米八折给承包方作抵减工程款,并无条件配合承包方办理一切相关备案手续(不含税及手续费)并执行同一的交房标准。
项目开工为2021年3月,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封顶,还有外墙、水电、地下室门窗、电梯等未完成。因发包方未及时支付进度款,承包方中都公司自行停止施工,工程质量有部分经鉴定为不合格。
事实与法理剖析
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解除发包方与中都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中都公司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验收和交付条件,不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中都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广东省湛江市一、二审法院为什么要判双方合同终止呢? 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已导致本案工程处于烂尾状态,判决结果令人费解。

二、中都公司工程质量问题严重,没有理由解除合同,应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2024年7月25日,基源公司申请质量鉴定及相关鉴定,经一审法院摇珠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2025年5月14日,该机构对涉案的四幢楼分别作出《鉴定报告》。认定中都公司施工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抽样鉴定确定的不合格占到了工程金额的10%左右。这些质量问题系中都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所致,中都公司将施工质量原因却归咎于发包方基源公司,这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中都公司自称为“质量瑕疵”,是否有掩耳盗铃之嫌疑呐?这其中:
1、中都公司对案涉项目的施工,在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经检测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都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肯定是中都公司的过错。
2、对于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中都公司没有按照设计要求使用MU10.0灰砂砖240mm×115mm×53mm规格,而是使用混凝土实心砖,规格为195mm×95mm×58mm,,这本就属于偷工减料的行为。
3、根据《鉴定报告》陈述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规范要求平均值要大于5.0,部分要大于7.5,但鉴定检测的数值大部分在3.0以下,部分数值甚至只有1.9,用工程专业人员的评价来说就是豆腐渣工程!
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工程质量1、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合格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标准,不予验收,在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以达到合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据相关法律及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公司均有义务保证施工质量合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发包人发现并确认了中都公司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需要先行修复这些问题,直到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中都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合格,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有义务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以达到合格标准。
2022年7月10日签订的《复工协议书》,发包方认为,履行的前提也是中都公司的工程质量合格。正是中都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方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在中都公司隐瞒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不合格,中都公司两次停工施压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发包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不正当的行为在内,故不具有约束力。
四、中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熟。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首先中都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方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再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第9款约定“......因发包方原因导致该项目工程进度款无法正常支付......发包方同意以该项目楼盘的商品房,按当地当时较近楼盘销售 均价每平方米八折给承包方作抵减工程款......”;双方《复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股东和乙方同意“鸿润花园”商铺和部分商品房作工抵房根据市场需求降低价格(由甲乙双方商定)销售,以便取得资金用于“鸿润花园'复工后的建设资金”。
上述合同条款约定说明,中都公司与基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对出现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情况时以基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折抵工程款,并无条件配合中都公司办理一切备案手续,复工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中都公司需垫资完成工程后以出售“鸿润花园'的商铺和部分商品房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工程款。中都公司以基源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且经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此案件,非同一般性案件,属全国为数不多的案例,故引起首都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在2026年3月28日“首都专家法律论证会”上,法学专家陈某曾点评说:
“由于中都公司它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基源公司要将不合格的质量有一个修复损失的问题,双方有一个合同约定,要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整改到合格。基源公司提出来了这样一个诉讼请求,整改合格的问题恰恰是一审判决没有做出判决的,他仍然是基于中都公司以前的诉讼来做的,就等于说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存在漏判的问题,漏判是比较严重的问题”。
“不管吊栏还是脚手架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需要专家论证,在鉴定当中鉴定人也三次明确说了,说需要专家论证。但是,一审法院是没有组织论证还是说鉴定专家就忘了跳过去了,法院直接代替了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做了认定,这确实存在一个越权的问题”。

法院是否程序违法? ——这场官司他想让谁赢?基源公司质疑多多
2025年,吴某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中都公司大部分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基源公司核心反诉请求,实体与程序均引发重大争议。2025年6月27日一审庭审前,基源公司提交书面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将原“赔偿质量损失”变更为要求中都公司对不合格工程拆除重建、整改至合格。一审法院对此完全未审理、未回应,仍按原反诉请求做出判决,构成判非所请、程序违法,成为二审最核心争议焦点。
同时,一审法院在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吊篮施工方案安全、否定脚手架方案,被基源公司代理意见批评为替代专业判断、超越司法裁量边界。
基源公司、黄生、陈观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1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部分维持、多项改判,案件争议焦点进一步厘清。二审认可一审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发回重审,仅在实体层面予以纠正。
基源公司代理意见明确:其在法庭辩论前依法变更反诉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未审理、未回应,属于典型程序违法。二审虽认可瑕疵,但未发回,程序争议未能彻底解决,凸显基层法院对当事人诉请变更的重视不足。
经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公司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抗压强度不达标(部分仅1.9MPa,远低于5.0MPa设计值)、混凝土实心砖规格不符、梁板钢筋间距及保护层厚度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基源公司主张系中都公司偷工减料,应拆除重建;法院以成本过高为由采纳加固方案,背后是质量不安全、且站在了中都公司方权益的多重考量......
在2026年3月28日“首都专家法律论证会”上,著名法学教授、法学博导王某曾对本案点评说:
“我们怎么评判法院的法锤?他支持他而不支持你的正确性,有他的考量,我们用什么来评判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与否?按照总书记的“五位一体原则”,那就是:一、政治建设:二、经济建设:三,文化建设:四,社会建设:五,生态文明建设。我们按照总书记“五位一体”的指示精神来解剖,来评判他。
专业角度,评判他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专业角度,评判他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法院的公权力怎么适用法律的问题?一定要充分考虑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冲突点在什么地方?下位法一般来说判决先适用下位法原则,就是最低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上位法呢?那就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的原则,还有风土人情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够适用于上位法否定下位法。
这个案件你们所签的合同完全符合上位法的要求,我在你们的材料中间我发现了这一点,就是审查了这个没有违法法规的现象存在,所以法院应该按照立法法的适用原则,应该使用于《合同法》,维持你们合同的成立,继续履行。”
事实上,中都公司与基源公司之间一直在积极协商解决如何以开发的商品房折抵工程款的沟通过程中,不存在中都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故中都公司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求,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是单相思的个人利己主义者。即便工程质量合格,可付款方式还有第二个选项——以房产抵垫资款,这也是在这个领域常规的做法,那么为何要一股脑撕毁合同呢?而我们的一审、二审法院为何要“棒打鸳鸯”非拆散人家不可呐?这里面又是寓意何为呢?
百年大计的特殊大宗商品建造——岂能随意撕毁合同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解除合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应依据“慎重解除原则”,要考虑周全,全面评估影响,否则会导致楼盘烂尾,法院裁判尤其需要考量社会效果!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解除被视为“核按钮”级别的操作。由于涉及巨额投入、复杂结算及漫长工期,司法实践和《民法典》均强调“慎重解除”原则。一旦操作不当,不仅无法止损,反而可能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的特点,随意解除会导致多方受损:
1、成本巨大:前期投入(材料、机械、人工)难以完全回收,且重新招标和复工的成本极高。
2、结算极其复杂:对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认定、质量验收、价款结算极易产生纠纷,往往需要依赖耗时耗力的司法鉴定。
3、法律责任连锁反应:解除合同可能触发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如停窝工损失、重新发包的差价)、以及工人工资支付等系列问题。
4、最高法判例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发包人不能“想解就解”。
5、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律允许解除的“硬核”条件
只有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或存在重大风险时,才具备解除的正当性。需严格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依法严格审查解除条件,避免随意解除合同导致工程烂尾,后续纠纷不断!
当我们拿起法槌的时候,首先要想到:我们的判决是否是枉法裁判?会对我们党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人民群众的感受、社会的安定团结等因素产生什么影响和后果?人民法院为人民,而不是为某些少数人。法,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制订的,每一个判决要充分考虑到法理、事理、情理,以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原则,最大化的减少社会矛盾。一个烂尾工程的出现,将会出现多少个家庭的破碎,多少人为之哭泣?
鸿润花园项目纠纷案,是一宗质量缺陷+责任争议+程序瑕疵叠加的复杂工程纠纷。一、二审判决虽部分纠正一审错误,但程序争议与实体分歧仍未完全消解。目前,基源公司不服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向广东省高院进行了申诉,是否会迎来公平正义的审判,有待国人拭目以待。
【通讯员:钟 廉 韬 ;责任编辑:南方周刊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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