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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明确地方举债资金用途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4-08-28 08:54:45

  去年底审计署地方债审查结果公开以来,地方债务问题引发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整个预算法修正审议过程中,涉及地方债务管理的内容修订也是一波三折。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于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完毕,或将于31日表决。

 

  25日公布的四审稿,和此前的三审稿相比,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涉及地方债部分的改动相对较多,并引发了广泛讨论。

 

  “未来地方债将与财政收入和支出一样,全部纳入预算,一并提交人大审议,并且会成为人大监督的重点。”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财税专家叶青告诉记者。

 

  监督重点

 

  四审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称: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其中,“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是四审稿新增内容。

 

  叶青告诉本报记者,这样的表述意味着,未来税收的审核可能会慢慢放松,因为税法越来越清楚。审核的一个重点是支出,特别是三公支出;另一个重点就是地方债务。

 

  去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结果报告称,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万亿元。

 

  审计发现,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

 

  北京、重庆、贵州、云南、湖北、上海、吉林等地债务压力最大,总债务率均超过80%,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70%。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告诉记者,比数据本身更严重的是,连地方债的基本信息都没有,不知道具体规模有多大,无论对决策还是管理都非常不利。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通过并印发《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此后,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本报记者,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没有公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对于是否适当放开地方债务存在不同意见;此后的二审稿中对地方债有了一定表述,但细化程度有限;直到三审稿,才有了较为成熟的表述,对地方债融资主体、融资规模、融资方式,以及举债的程序等都有了一些要求;四审稿围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问题再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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