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举债债务用途
与现行预算法相比,四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以数倍的篇幅作出诸多具体规定。
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草案四审稿修改为,“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
此外,在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扩张成为重点,地方政府举债得来的钱具体花到哪里,也有明确规范。
四审稿指出“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提出“公益性资本支出”是为了对地方债从严从紧管理,资本支出是与经常性支出相对、能够形成资产的那些支出。比如,修路、修桥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过去,地方债券是地方债务的表现形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通过其他平台融资,比如通过公司运作方式、向银行借款等。由于中央对地方自主发债管控很严,而地方政府在改善民生和经济发展中需要的资金,就必须通过其他平台融资方式来实现,这些所谓的“后门”就成了腐败和寻租的温床。
刘剑文对记者说,新的预算法通过后,意味着地方债券自发自还全面放开,以此实现“开前门,堵后门”。
“如果湖北要发地方债,我估计每年会在150亿元,能给武汉100亿元左右,武汉目前在建的桥、铁路等才有可能较快完成。”叶青告诉记者。
杨志勇认为,地方债自发自还“松绑”对解决地方政府的债务有一定作用,但目前的种种规定是针对债务的增量,现在的问题是存量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