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师曾在批评中国文化的误区时说道,“现在,电脑早已可以几万倍、几十万倍地超过那些记性最好的脑子进行贮存和检索,那种对记忆的崇拜实在是太老旧了,却还在奇怪地流行”。那么,在手机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象电脑的趋势下,也势必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看书学习,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习惯。当每个人随时随地可以拿出手机来查阅书籍资料时,谁还会费力去背诵那汗牛充栋的图书馆里的书?谁还会在自己的电脑中贮藏大量书籍?只要顺手拿出衣服口袋中小小的手机,就能从浩瀚的移动互联网中轻松搜索到任何自己想要的任何内容,并借助高速的3G网络浏览。
那么3G搜索和浏览造成版权和传播权的纠纷怎么处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路和原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无法被证明事先知道发布的链接或内容为侵权的情况下,得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去相关内容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中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早在2005年9月在百度因为保护条例尚未颁布而造成败诉时,就前瞻性地指出:“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不仅因为其巨大的保护成本,更是因为网络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们对信息的强烈需求。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和限制”。在2006年7月1日保护条例颁布后,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在接受公开采访时,特别提到:“如果我是一个搜索引擎网站或者博客网站,作者只要先通知我,我删除了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
但是3G刚刚开始,手机终端千差万别、各种技术五花八门、产品琳琅满目、使用模式多式多样,尤其手机和电脑、手机上网和电脑上网、手机搜索引擎和电脑搜索引擎有不少的差别。当出现纠纷时如何判决,需要明确的法规细则以便法律界、社会、产业、用户有明晰的认识和依据。这起儒豹手机搜索的案例,也许能够催生出一套国家专门针对3G移动互联网的法规细则和实施指导,这样也可看作文化大师对中国新兴的3G移动互联网的推动和贡献。
在庭辩结束时,儒豹代表人说:中国的3G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但是水平仍落后于发达国家,尤其比日本、韩国有几年的滞后,因此对移动互联网产业的扶持仍然是国家立法、执法时所需重点考量的公共政策,法制应该促进当前的产业发展,否则3亿手机网民都会受到影响,极端保护个人收益会阻碍了整个国家3G移动互联网新兴产业的发展。美国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保护互联网发展的避风港政策,而中国在8年后的2006年才颁布实施类似的避风港政策。如今在中国3G移动互联网已经落后其他国家的紧迫形势下,国家法律和政策也承载着扶持和保护新兴产业的责任,作家和文化人士也需要理解、学习和正视新技术、新行业对自己和对社会有利的一面,与时俱进,改变思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取得高效传播和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