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要求,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债务超预警须说明
“与审计署去年进行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不同,这次不但要摸清政府性债务情况,还要进一步对这些债务进行甄别,从预算管理的角度对债务进行处理。”白景明说。
对于甄别工作,《办法》明确,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商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
根据《办法》,债务将被甄别为4类:一是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不纳入政府债务。二是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三是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四是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统计本级政府可偿债财力、可变现资产等情况,并测算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债务率,“凡债务率超过预警线的,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但也同时从主体、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对债务率进行测算和控制是规范债务管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举措。”白景明说。
财政部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