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