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按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要求,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决定。
《决定》对预算法修订的内容做了细化规定,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主要包括七大方面: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决定》提出,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两年内逐步取消。
针对《决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称,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应先行推进,并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为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修改预算法决定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二个相关细化新预算法的文件。
国庆节期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就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细化规定。这一先发文件是《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配套制度。
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三大方面,即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财政部7月30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议题之一是部署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讨论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11个具体操作性文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决定》明确提出了下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为了切实将决定中的改革事项落到实处,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培训工作。
目前,各项配套改革任务进展顺利,正在按照预定的计划稳步推进。已经出台的配套制度包括:《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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