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议事厅。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针对“房子、孩子、小三”等时下热点问题一一做出回应,近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密切关注。今年同样是《婚姻法》颁布6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每一次修改都紧随着社会的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关于司法解释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我们今天邀请到了我国著名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作客人民网,与我们一起解读。今年巫老师已经81岁高龄,曾经亲历了《婚姻法》的颁布,参与了两次《婚姻法》的修改,今天让巫老师给我们介绍目前正在推出的司法解释。首先我们想请巫老师谈谈这个司法解释三它对财产的分割,还有共同的债务清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亲子鉴定等问题都做了规定,从您的角度给我们谈谈这次司法解释亮点何在? [10:45]
[巫昌祯]:《婚姻法》修改以后出了两次修改解释,这次是第三次。亮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财产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来,21条里面有17、18条是关于财产问题,占到80%左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前财产如何对待等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二是第9条规定了如果配偶没有能力的时候怎么办,这时候要求变更监护人,变更以后来起诉,作为主体的起诉,这样保证了行为能力的权利。三是关于生育权的问题,男女都有,生育权是互相依存的权利,有男没女,有女没男也不可能生育,所以这是互相依存的权利。但是生育权的实现,主要靠女性来实现,所以这一点我们《婚姻法》解释三也做了规定,生育权的纠纷如何解决?从尊重女性的生育权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意见。其次,关于20条规定的,如何当时没解决好遗留的问题还可以再行起诉,这也是保护了弱势一方的权利,几大亮点可以说明解释三做的努力,而且特别针对当前的新情况,现在的情况财产的问题是成为主要的问题了,现在财产问题不像过去50年代很少,起码没有不动产,现在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各方面都有。所有财产数量多,价值高,品种也多,分割财产往往引起很多新的纠纷,需要特别的关注。 [10:48]
[主持人]:可能理论的时候第一次判决的时候这些财产不列入在内,之后还可以再起诉。 [10:49]
[巫昌祯]:对。有移转的可能性了,转移出去或者偷偷藏起来了,这种可能性多了。 [10:49]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谈谈广受关注的财产问题,婚前以及婚后的我们都可以谈。主要是房产,征求意见稿里第12条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第三人尚未购买支付合理对家,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有房产会利用这一方来进行报复或者威胁现象呢? [10:51]
[巫昌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产权证为主,不考虑到《婚姻法》里面共同财产,虽写一个人的名字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我们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特别不动产写了名字的,往往是属于一个人,男性为多,女性也有个别的,房产卖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问题,卖给别人对方不了解情况合法取得就有效了,如果恶意取得就无效。这一条值得研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占有使用、经营的、处分的,没有得到对方同意的,擅自处理的首先应该是无效,不应该是看对方善不善意。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同志说了,无法防止,规定了以房产证为主,这个问题怎么办理我建议就是可以采取多增加一个程序。我听说上海房管部门有一个规定,过户的时候,询问卖房的人是单身还是结婚了,如果单身没有问题,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如果已婚的,那你的夫人和丈夫是否同意卖这个房,有没有委托书,提供一下,提供了以后再过户,这样就保证了防止一些擅自处理。这个问题虽然后面加了一句,这个房子是他们共同居住的除外,这是例外,这是对配偶权利考虑的不够。考虑《婚姻法》的特点不够,所以这一点希望民法和《婚姻法》能够协调一下,能给解决它们的冲突。上海这么做是看见这个问题了,卖了房子以后擅自的要求保护,为交易安全。 [10:53]
[主持人]:您觉得《婚姻法》和《物权法》怎么更好的衔接? [10:53]
[巫昌祯]:《婚姻法》是身份法,因为身份引起财产也有,夫妻关系引发的夫妻财产问题、债务问题,按照身份法的特点,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共有还是有特殊性,不管是谁出多少,不分份额,是共同所有。如果是一方收入也是共同所有,双方收入也是共同所有,夫妻不分你我和份额的。如果不离婚共同享受,如果一旦处理财产必须双方同意。这样离婚一分为二,还照顾女方。按照《婚姻法》的特点,保护配偶的弱势一方的权利,体现他们共同所有的特点,双方都有权利。如果卖了,一方擅自卖了,本身就是不合法。 [10:54]
[主持人]:这两个法律同时起作用的时候,有没有优先原则? [10:54]
[巫昌祯]:应该是优先《婚姻法》,因为《婚姻法》过去说如果《婚姻法》和《民法》发生冲突,主要是婚姻问题,是《婚姻法》调整对象。所以,我个人认为要不就按照《婚姻法》规定处理,另外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一些程序。比如,刚才我说的房管部门过户的时候掌握的严格一点,另外还可以考虑《婚姻法》修改的时候提出的要求,解释《婚姻法》是可以提出来,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署名不动产最好夫妻俩署名。这一点做了以后,对配偶还是有失考虑的。所以后面加了一段,这一段加上了以后还有一个争议,还有不同意见,所以往往不保险,这一条补充保护了配偶另一方的权利,但还是不保险。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