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是不支持他。 [11:35]
[巫昌祯]:对,不支持。要是不满意夫人不愿意生孩子,你可以离婚。 [11:36]
[主持人]:不用跟男方商量,女方自主决定? [11:36]
[巫昌祯]:提倡双方商量,如果商量不成可以想别的办法。 [11:36]
[主持人]:司法解释里是不伤害丈夫的。 [11:37]
[巫昌祯]:要求行的通,女方也有权利。 [11:37]
[主持人]:这样会不会导致堕胎现象增多呢? [11:37]
[巫昌祯]:堕胎得有一定原因的,不是一般堕胎,比如女性在企业里面当白领,或者在企业里面当负责人,往往考虑事业,过早生孩子往往单位不用她了,工作受影响考虑比较多。 [11:37]
[主持人]:现在网上男性的观点认为这样侵害了他们所拥有的权利,您怎么看? [11:37]
[巫昌祯]:生育权双方依存的,不能一方决定的,另一方决定是有道理的,为什么堕胎。一方要求生孩子,一方不要求生孩子,俩人意见不一样,男方要求生孩子,女方就不想生孩子,那女方就可以不生孩子,因为有这个法律。 [11:38]
[巫昌祯]:另外我刚才说了,有条件提出来,一定要给我生孩子不可,你不能说你怀孕就必须生,这样强迫是违法的。 [11:39]
[主持人]:在这一年在以您为首的一些专家的坚持和推动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写入《婚姻法》,这个原则又一次填补了法律空白,在我们看来这是道德上的约束,道德上的倡导夫妻共同忠诚,那写入法律是怎样的考虑呢? [11:40]
[巫昌祯]:这条刚才我说了,当时婚外情特别泛滥,广东省、浙江省都要求在《婚姻法》上遏制这种行为,两种方式:一种正面倡导,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道德约束。作为夫妻忠实是第一位的,不忠实离婚算了,互相忠实还不够,正面倡导道德上有倡导性,法制上有宣言性,而且具体规定,规定在第三条,禁止与有配偶一方同居,把这个作为法律禁止行为,为禁止性条款,必须遵守的。如果违反了这一条,后面的后果46条,要赔偿。所以这是互相呼应的,为了遏制这种行为采取的三种说法,前面是总的原则,第四条是总揽全法的总指导思想,第三条具体化,禁止这种行为,因为你违反,后面有后果,这里面有民事后果,这是民事后果。刑事上的是重婚罪,刑法有关规定,如果不忠实的话,按照情节的轻重,分别担负相应的责任,可能是道德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总的宣传一下,提倡一下还是必要的。 [11:41]
[主持人]:您曾经评价自己说我是整个婚姻生活法律领域的建设者、见证者和宣传者,我们特别想知道《婚姻法》经历了两次修改,以及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每一次的重大进步,您简要跟我们说一说。 [11:41]
[巫昌祯]:中国的婚姻家庭从封建反封建开始,走向自由,自由到一定程度要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以互爱为前提,互相不爱了就不叫婚姻自由了,为了某种需要,这种我们不提倡。为了钱结婚我们不能禁止,但是我们提倡互爱为前提。爱情是替结婚人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很重要的一点。从中国的婚姻家庭发展过程来讲,从无爱情的婚姻,包办买卖,走向现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比较自由的婚姻,这是很大的进步。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呢?现在是进步了,自由也充分实现了,要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就是防止一些轻率的,放任的倾向,为了保证婚姻家庭健康发展,防止这种倾向,使婚姻家庭真正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社会安定打下了基础,这个就比较现实了。现在有问题但主旋律是好的,追求爱情的自由婚姻,和建设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是发展的主旋律。特别年轻一代知道,自由是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叫违法。我们《宪法》有要求,公民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不得侵害国家利益、不得侵害集体利益,也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宪法49条规定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法律保护,婚姻问题是法律问题,法律观念,另外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必须受婚姻法的制约,而又受刑法的制约,不能重婚,这是必要的限制,这得跟老百姓说清楚了,特别是年轻一代说清楚了,这对社会安定有很大的好处。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