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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昌祯谈婚姻法司法解释

来源:人民网  2011-02-16 15:36:57

 

[主持人]:您也不建议过多的做亲子鉴定?  [11:10] 

[巫昌祯]:对,还是要协调。法院说了这样的案例很多,怎么解决?总得解决。比如另一方死了要求继承怎么办?不鉴定不能继承,不是儿子怎么继承,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现在法院做这样的解释,我觉得这样做还是可以考虑,但是这样做了要考虑孩子的感受。但关键是确定孩子的身份对孩子也有好处,继承也继承了,抚养也必须抚养了,非婚生子女确定父亲是谁,他必须得抚养他,不然没有人抚养他。这个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回避不了,所以专门做了这样的规定。  [11:11] 

[主持人]:下面我们谈一谈比较热的“小三”的问题,有观点表示婚姻司法解释三,这里面规定中第三者的利益多了一些,您认为应该如何修改呢?  [11:15] 

[巫昌祯]:这条是有这个倾向,对配偶的权利考虑少了一点,对第三者的利益考虑多一点。谈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层次谈,首先什么叫第三者?把第三者界定出来,明确起来就好说。第三者什么意思?虽然没有法律明确什么叫第三者,我在80年代初期,最高法院大学讲课的时候帮他们写教材,曾经开过研讨会讨论什么叫第三者?当时讨论起码有三条,两条最主要,一条是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按照重婚罪也是这样定的,重婚和他同居的,明知对方有配偶,没配偶他也不属犯罪,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重婚的,就要负责刑事责任,所以主观上明知有过错,故意的。二条是客观上有越轨行为,有性生活,两条具备才叫第三者。还有一条可有可无的,想取而代之的动机,想破坏他家庭,和他原来的夫人离婚,跟我结婚,对于这种有的有,有的没有,这个不作为必要的,前面两个是必要的,这样叫做第三者。如果受骗,受武力的威胁跟他同居,那另当别论。按照司法解释,虽然给我补偿多少多少钱,没给我,跟他要,他不给也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你的行为是破坏了人家家庭,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禁止性规范,你违反了,怎么可以找钱,简直是不可思议。但是要了就不能要回来,这就不合理了,既然要了给了她了,不能要回来,这就伤害了原来配偶的利益。为什么?钱给她,不是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给她买的房子和车,给她多少钱转到账户上了,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能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如果要赠与别人要经过双方同意。考虑到配偶一方的权利不够,而且可能引起负面影响。另外,有空子可钻,先把财产拿到手,反正给我了就不能要回去了,先得到财产再说,这种情况在当今的情况下是很可能被利用的,现在“小三”的情况也有所变化,我们有的法院也曾经统计过,在建国初期和后期,那时候第三者往往是为了追求爱情,过去婚姻基础不好,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感情不和,离婚难,没办法,这是被迫凑合过。一旦遇到志同道合的人感情就很好,那时候感情因素比较重一点。现在不存在了,他喜新厌旧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不能受这个影响,这个情况应该是负责任的,破坏家庭就应该负责任,所以她破坏的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了行为是破坏的,要了钱本来就不合理,所谓补偿、赔偿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15] 

[主持人]:本来就不合法,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11:15] 

[巫昌祯]:不应该,应该是无效的。考虑到这个,第二就不受处罚了,给的还要回来了,要回来不是他个人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他要给配偶还是要有赔偿的。这个问题应该全面的看,这样考虑到第三者的照顾是不是多了一些。  [11:16] 

[主持人]:而且也应该支持配偶追回这部分财产?  [11:16] 

[巫昌祯]:配偶可以追回,丈夫也可以追回,可能是他当时糊涂,或者受到糊弄就给她了,后来觉悟了,回心转意了想要回来,这也是可以考虑的。处理个人财产,如果是分配所有制就管不着,个人愿意给她,她愿意收就算了。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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